当前位置: 毛里塔尼亚 > 当地气候 > 英亚当middot沃森古代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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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文化
在古代世界,关于彼此发生充分联系从而足以组成一个体系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着许多种已知的处理方式。但是,一些安排自始至终都存在着。无论何时,只要有一批国家或政府通过一种经济和战略利益与压力的网络而连为一体,它们就会形成一套用来规定其相互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从最早的文明到当代世界,某一个或某一组国家对于某一种独特文化的认同感,是明确可见的。在那些属于同一种文化但在政治上分裂成许多独立国家的民族当中,如希腊城邦国家体系、印度体系和中国战国时期,这种认同感也许特别地强烈。关于文化或文明的构成要素,存在着许多理论定义,而许多理论概括都是基于文化差异的重要性。我们并不关心这些比较宽泛的议题,而只想弄清以下这个问题:某一种共同文化或文明,或至少一种主导性的文化模式,其与古代体系的一体化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相关性?
我们认为,在古代世界,即使各大主要国家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文化,一个战略和经济体系也能达到相当成熟的组织水平。如果主要国家也对一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扈从国或附属国集团实施一种霸权控制,而这些主要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基于事实上的独立与平等的组织原则,那么,这种比较宽泛的安排有时也被称为次级体系。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埃及与赫梯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任何一国都不能支配对方,或确立起对于整个体系的一种霸权控制;但因为贸易和战略争夺,他们不仅彼此密切相联,而且与体系中的弱小国家连为一体。贸易和战略既相互补充,又彼此竞争。谈判与讨价还价,不仅对于贸易而且对于战争所触发的政治调整来说都是必要的,因而甚至成为古代时期那些由独立国家组成的、文化上完全不同的体系之间的协调因素。我们从泰勒阿玛纳碑上的记载可以看出,交通系统就是为了规定经济和战略关系,其中包含了基于利益和相互便利的行为准则和具体安排。但是,并不是所有体系都是布尔所说的社会。次级体系并未超越以上这些规范,因为它们之间并未形成一套有意识的、基于共同假设和理论的规则和制度,而这才是我们称其为国家间社会的正当理由。
《国际社会的演进》,[英]亚当·沃森著,周桂银、王黎、陈曦、任慕译,世界知识出版社年5月出版
如果各个卷入贸易和战略压力的国家也因为文化而连为一体,而文化提供了一套关于其相互关系的共同设想并塑造了其所在体系的规则和制度,那么显而易见地,古代体系就实现了较大程度的一体化。控制希腊城邦国家的那些公民联合体,意识到他们自己作为希腊人,拥有共同的文化、语言和宗教,从而有别于非希腊人。在这个共同框架之下,他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复杂而独特的城邦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体系;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这个体系都包括了许多强大联合体,而每个强大联合体都在其周围拥有一个间接统治地区;与此同时,最强大城邦的普遍霸权或两个最大城邦的双头政治也都是游离不定的。《政事论》所描述的印度体系,同样是一个精致而制度化的国际社会;较之希腊体系,印度体系的连为一体更是由于一种极为独特的共同文化,而这个文化又是以跨越了各个政治上的独立国家的横向种姓组织为基础的。印度教文化价值观铸造了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那些规定了印度各国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和制度。中国战国时期的各国之间的文化统一性意识之强烈,一如希腊或印度,而它们所构成的国家间社会也同样具有中国特色。
因此,以上三大古代文明的各不相同的文化,在决定各自文化范围内的诸多国家据以处理其相互关系的独特的形式和制度时,相去甚远。任何国家间社会的主导性文化都塑造了其成员国的自觉反应,以及它们用来应对将其连为一体的利益和压力体系的方式。更为特殊地,文化框架有助于规定相关国家在体系频谱中的似乎是合法而适当的位置,而国家间社会往往是据此位置而确定其重心的。希腊人之坚持城邦国家的独立地位,印度人之矛盾心态,中国人之崇信天子的普天承运,莫不如此。这种单一文化体系的规则和惯例并不只是规定性的,它们还内涵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使命抱负。我们还看到,当一个文化意义上的外部国家与一个国家集团发生联系,而这个国家集团已在一个共同文化框架下形成了一个国家间社会,那么,这个外部国家通常会接受在对方文化框架以内所形成的许多规定性机制以及甚至是理论假设。例如,波斯与希腊人发生关系后,不仅接受了希腊模式,还承认了希腊人的独立观念。
各个体系在体系频谱中的位置
事实表明,古代体系很难稳定地停留在靠近本书第一章所假定的体系频谱的其中一端。钟摆向上摆动的幅度越大,无论是朝着独立国家一端还是向着帝国一端,它向着中心的重心引力也就越大,而中心位于霸权和间接统治之间。有时,钟摆的冲力带动钟摆越过中间点,而摆向频谱另一端。孔雀帝国就是一个绝佳案例。重心引力是一个比喻,是用来说明社会学意义上的那种将体系连为一体的非人格化的利益和压力网络的约束力量;任何一个体系,如果它向着独立或帝国的一端运动,那么,它所面临的约束力量就会变得越来越大。但是,在运用钟摆比喻时必须带着几份小心,因为我们并未对于时间或旋率作出任何规定。
在体系频谱的独立国家一端,并不存在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各个国家为了加强安全,均试图组建诺齐克所说的保护性联系,即本文所指的同盟或联盟。这种联盟关系,要么是在平等国家之间,要么是比较常见地由一个强国去保护和支配一些弱国。然后,正如当代那样,联盟带来了某种结构,否则,这个国家集团就会变成一种群龙无首的无政府状态。这个体系结构的扩展,在于相互争夺的联盟之间达成协议,要么是为了解决争端,要么是为了确认战争结局。这些协议确立了先例,然后逐渐变成惯例。同样地,有些惯例规定贸易,而有的时候,其他谅解也规定贸易,例如规定宗教教规的谅解。联盟和惯例共同发挥作用,维持着一种不断变化但通常又相当稳定的秩序。它们构成了一些基本原理,而那个因利益和压力网络而连为一个整体的体系,借助这些原理而融入某一个社会。即使是差异最大的体系,即缺少一个类似于将埃及和赫梯彼此联系起来的自觉社会,也距离无政府状态十万八千里之遥。
然而,这种最低程度的体系不过是些例外。通常都会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且集中在一个强国身上。关于那些由大量实质上的独立国家组成的体系的一大根本事实,就是它们的霸权倾向。
霸权国的权力有时会扩张到涵盖整个体系。这种情形的出现,通常是在国际体系演变成一种共同的或主导性文化框架下的国际社会之时。复杂的苏美尔体系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这个体系的形成时间是如此之早,以致给人留下特别深刻的印象;在这个体系中,霸权国的权力是通过武力得到确立和转让的,但却是借助宗教和王位必须落于一处一家的原则而实现合法化的。或者,可能会有两个或更多的霸权中心,在体系中彼此对立和相互制衡。这种案例,包括各个马其顿王国和中国的战国;考底利耶的那个由盟友、敌人和中立国构成的理论体系也是如此。希腊城邦国家也提供了独立国家身上的霸权倾向的生动案例。霸权式权力似乎形成或来源于不平衡的联盟体系。霸权式权力是一种比较成熟和比较诱人的国际秩序形式,也正是如此,它为人们所容忍,有时实际上还受到欢迎。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体系内的霸权式权力的范围越大,体系的一体化程度就会越高,我们就必须把频谱的半圆弧线往下拉,使它更靠近间接统治的边界线。
在理论上,霸权与间接统治之间的界线是明确无疑的;霸权是指一个强国控制其扈从盟国的对外关系,而间接统治则包括对其内政的干涉。但在实践中,这种区分是模糊不清的。我们看到,霸权国在打击联盟对手或企图强行控制整个体系时,发现它自身会在形势压力的驱使下,为了确保在战略上或经济上重要但又弱小的国家服从其政策,只得在这些国家扶持那些唯其马首是瞻的政府。典型案例,包括犹太王国和埃及与不断扩张的亚述帝国的间接统治地区之间的关系,希腊城邦中的霸权国家为支持那些弱小国家内部的亲希腊势力而进行的干涉,以及波斯帝国和托勒密王国的大量的对外津贴。霸权式权力的难处在于,无论它是一个国家还是双头政治,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干涉弱小国家的内政,就不能控制它们的对外行动。苏美尔显然存在一些对于干涉内政的宗教禁忌和一般禁忌,但绝大多数霸权国家并没有迫不得已的理由不去进行干涉。
我们所说的间接统治地区的建立,涉及对附庸国内政的一定程度的控制(一些现代学者也将间接统治归在“帝国”的名下),但并不一定涉及正式的宗主权或弱小国家名义上的独立地位的丧失。但在古代世界的实践中,当我们的比喻钟摆越过半圆弧的中间点,继续向上摆动,朝着体系频谱的帝国一侧的直接统治越来越近时,正式的帝国统治的可能性就变得越来越大。在一些地区,帝国统治或宗主权是一种传统习惯,而该地区的那些国家又认为一定程度上的帝国控制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秩序,那么,建立帝国的要求自然会很快出现,而且不会遇到多大的抵抗。如果帝国给予弱小国家以一种实质性的自治,那么,帝国会因为其所带来的和平与安全而大受欢迎。但是,自治是一个重要的附带条件。帝国统治所废止的而地方又极为珍视的自治权越多,它在臣服国家眼里就越讨厌。我们所比喻的钟摆在频谱的半圆弧上摆得越远,将其拉向半圆弧中心点位置的重心引力就会越大。
古代世界的明确无疑的帝国强权,包括亚述帝国、波斯帝国、孔雀帝国、各大马其顿王国、罗马帝国等,对此完全心领神会,以致成为一种实践上的治国方略,如果不是一种国务理论的话。无论他们如何公开声明,只要他们能够得到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的东西,他们就愿意大致原封不动地保留各种地方合法性。他们的主要需求,包括服从国王的和平、国际关系上的政治结盟、对于帝国国库的财政贡赋以及作为不时之需的从军配额。各个地方性的共同体要随时准备在上述方面作出贡献,如果需要的话;而且,它们必须承认帝国宗主权,因为这毕竟确保了它们更安全和更繁荣。对它们来说,真正重要的,是将它们留在直接统治的核心地区以外,保持其社会的政治和宗教自治。《政事论》一书以特别无可置疑的口气强调,“征服者”有必要尊重地方的生活方式和传统。接受自治,能给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带来好处;而强加的直接统治,则需要付出超过其价值的更大代价,包括金钱甚至是流血。在体系频谱的帝国一侧,始终存在着一种自治倾向,它在某种程度上对应于体系频谱的独立国家一侧的更为显著的霸权倾向。显而易见,在实践中,体系频谱的独立国家一侧并不是帝国一侧的反向对应,钟摆的相应引力也不完全相同。作为人们忠诚对象的国家,是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变化的。但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无论是何种国家,其成员却希望它是不受外国控制而自由发展的。在古代世界,独立认同感最为强烈的,要数那些执掌地方大权的人,包括统治者、宗教领袖以及在政治决策中享有一定发言权的公民。而在那部分通常被排除在日常政治以外而毫无发言权的民众身上,独立认同感就不那么强烈。在自由民当中,独立认同感最为淡漠的,似乎当属那些长途跋涉的商人,尤其是在他们并不控制其国家政府的情况下。
体系频谱的帝国一侧的好处是实实在在的,但是,走向独立的引力主要是道德的和情感的,与文化认同和英雄理想密切相关。在半圆弧的帝国一侧,外来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附属国的内政,因此,首要的基本目标,就是维持一种单独的身份认同,然后扩大地方自治。在控制较为松散的地区,钟摆处于半圆弧的独立国家一侧,争取更大独立的愿望激起了各国的斗争,目的是削弱当时的霸权国对其外交关系的管制。其中的一大反霸权目标,在于削弱任何外部力量在争端问题上将其解决方案强加于人的能力。因此,体系频谱的独立国家一侧会把更多的争端留给战争去解决。在古代世界,战争并不是一种应予谴责的行为。事实上,拥有一种决定何时开战的能力,乃是独立地位的标志,无论是一位国王还是一个城邦国家。
帝国体系的结构
在我们所下的定义里,我们曾暂且把我们的体系频谱分成四类关系:多极独立国家(并不绝对),霸权,间接统治,直接统治或帝国(同样并非绝对)。我们对于古代世界的不同程度的依附性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复杂现实所进行的考察表明,帝国体系或布尔所定义的帝国组织形式的国家间社会,在治理上并不是同质化的。我们看到,帝国组织形式的体系都是联合体,呈现出辐射状的管控而非领土性的治理。它们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甲)直接统治的核心地区;(乙)周围的间接统治地区,即臣服国家拥有不同程度的内部自治权;(丙)霸权控制地区,即核心地区仅控制或影响其对外关系;(丁)帝国结构以外的地区,但又处在构成体系的利益和压力网络之内,包括真正的独立国家和其他帝国结构。在分析图表中(但毫无疑问并不反映地理现实),这些地区可以用几个同心圆来表示。在我们业已讨论的体系中间,既有那种高度的帝国权力,从核心地区向外幅射,越往外控制越严紧,一体化程度也越高;也有那种低度的帝国权力,越往外控制越松散,一体化程度也越弱。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或假设,帝国强权试图推行更加直接的治理,而如果他们并未强大到足以强行实施更直接的统治,他们就会推行不那么绝对的控制方式。有时,这种观点成为以下那个学究式的总体理论的一部分,即一国之内的所有权力来源都倾向于尽其所能地拥有绝对权力,而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任何时候都会尽其所能地进行扩张。在我看来,事实似乎恰恰相反地表明,我们在本书第一编所考察的几乎所有的既定帝国强权,不论他们是总体上还是部分地控制了体系,都在处理传统合法性的问题上表现出相当大的克制力。这一点,清楚而又真切地体现在波斯体系和罗马元首制度身上。最为清晰的理论阐述,如果我们可以这么说的话,当是《政事论》一书的中肯建议,即保留各种各样的地方合法性。
事实上,许多帝国体系都是凭借支配性国家的侵略扩张而建立起来的,但后来,并且在其存在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这些体系大致都处在防御性的态势上。在这段时间内,帝国权力可能毫无疑问会决意或企图去削减某个特定地区的自治权,进而确立起更直接的治理;但是,这种行为的目标,通常是为了保护而不是扩大其全面控制。关于防御性帝国主义,已有诸多论述,例如,加恩西和惠特克论一般性帝国主义,加勒利论亚述,梅格斯论雅典和勒特韦克论罗马。关于中国,欧文·拉铁摩尔在《权力和宣传》一书中写道:
中国历史学家从很早时期起,就把贸易性质文过饰非地说成政治让步。在他们的笔下,蛮夷(指非华夏的边缘地区)带来“贡品”,然后接受“赏赐”。然而,这种交往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中国的“赏赐”的真实价值始终超过“贡品”……我们一再发现,在中国处于衰弱阶段时,蛮夷往往要求获得更频繁地派遣“贡使”的权利。
请注意“始终”这个修饰词。这段话还对帝国的象征性代表提供了一种重要评论,例如在波斯波利斯代表波斯帝国体系内的各个民族向波斯大王纳贡的那些人。附属国,或间接统治地区的“行省”,甚至更大程度上的霸权控制地区的内政自治的国家,通常或也许一直拥有更多自治权,因此在实践中也就享有更多的独立行动潜力,而不只是帝国或宗主国公开或假装宣称的那些独立行动权。古代帝国权力含有一种威望因素在内,即法国人所说的不完全真实但又部分类似于魔术师之幻觉的东西。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帝国体系给出一个足够明确而又不偏不倚的定义。那些仅仅表述这种复杂结构的其中一个方面的定义,诸如“一种征收贡赋的机制”(沃勒斯坦语)或一种征服和统治欲望,都是远远不够的。多伊尔给出了一个有用而明确的定义:
帝国是一些政治社会强加给另一些政治社会的有效政治主权之上的政治控制关系。这些关系不只是包含了正式的领土兼并,但却囊括了所有形式的国际不平等。
他的定义扩大了“帝国”概念,包括我们所说的间接统治地区,甚至还有霸权控制地区。他还提到了“中心地区的统治机会和动机,以及边缘地区存在的征服薄弱点和合作动机”;但是,我更愿意使用“辐射”而非“统治”,而且会把经济资助和对抗第三方归入边缘地区的合作动机之中。我所同意的定义,也是拉尔森的意见:“帝国可定义为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控制体系,这个体系的中心可以是城邦国家,也可以是领土国家。”这个概括承认了另一类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的附属国的存在。它还为我们指出了一个相应的定义,即多极独立国家体系是一种国际的政治控制体系,这个体系的霸权中心可以是一个城邦国家,也可以是一个领土国家。在实践中,如果不是在名义上,一定程度上的霸权显然是始终存在着的,而靠近天平的多极独立国家一侧的国家间社会也会有一个核心地区或权力中心。这种模式或那种模式之间的差异,在于它们之间的程度而非类别。在超国家社会与国际社会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特定时期内,任何超国家体系或国家间体系在我们体系频谱中的位置,是指由国家——无论是依附性的还是独立的——组成的相关国际社会之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紧密或总体松散的程度,以及中央控制或霸权控制的松紧程度。
边缘和中心
帝国结构的性质不仅决定于中心对边缘的影响,而且如拉铁摩尔观点所提醒我们的那样,还取决于边缘对中心的影响。这就引发了边缘国家的问题。历史表明,边缘国家在古代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象征性的而非决定性的。向着体系频谱帝国一端运动的推动力会有助于勒紧那个日益松散的体系,建立或通常重新确立高度的中央权力和国家间社会的规则和制度,而这种推动力,通常来自于活力十足的边缘国家,其坚强冷酷,是因为处在文明社会的危险重重的边境或“边缘”地区,而文明社会的中心在力量上越来越软弱,生活上越来越精致。边缘国家在环境的压力下,为了生存而形成比较强大的政府和优越的军事技能。但是,它们也崇拜它们所最终征服的文明;他们自告奋勇地成为这个文明的旗手,继承了那些把整个体系连为一体的霸权结构。
亚述、米底斯和波斯、马其顿(包括希腊城邦国家和波斯帝国)、孔雀王朝、罗马以及阿拉伯哈里发国家,都是边缘国家的典型代表。所有这些国家都认识到中心的治理经验方面的价值,在他们凭借武力建立起其统治地位之时,他们很快采取拿来主义,对身边那些先前存在但已衰弱的帝国权力模式按照他们自己的目标加以改造。从亚述的尼尼微到阿拉伯的巴格达,在帝国治理上存在着一种显而易见的延续性。正是这种家庭相似性,有时促成了一种自觉继承;在亚历山大身上,他不仅是小马其顿的国王,还是大波斯帝国的皇帝;在奥古斯都那里,他不仅是塔尔昆城邦国家的国王,还是希腊化的皇帝,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头衔。秦国凭一己之力而统一中国,也遵循了这个重要的平行模式。所有这些帝国式的边缘国家都推动其体系结构大踏步走向或返回体系频谱的帝国一端。
即使是活动范围较大的游牧入侵者,对于他们所征服的文明来说,也不完全是格格不入的外族。他们原先通常在文明社会的边境地区居住过一段时间,,他们当中的领袖人物如穆罕默德等游牧商人,以及来自文明社会军队的雇佣兵,都非常了解对方文明的一般性质。野蛮的米底斯人和波斯人在接管其帝国之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以下事实也莫不如此:各个日尔曼民族侵入罗马帝国西半部,阿拉伯人涌入罗马帝国的南部和东部,斯拉夫人进入拜占庭帝国的巴尔干地区,突厥人重组了伊斯兰地区。他们都是活动十足的野蛮人与衰弱无力的文明人之间发生广泛而持续交往的极端案例,在伊本·赫勒敦看来,这是同一个体系当中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经常存在而循环往复的主旋律。
只要一个不断扩大的帝国政体或联合体能够确保秩序并推动经济福祉,那么,许多民族加入其中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如果其统治越是松散,越是间接(即远离体系频谱的帝国一端),那么,各个民族就越不会在乎谁是高高在上的君王。比较开化和政治上成熟的地区构成了边缘性间接统治地区或宗主统治地区的内核,故而这些地区能够在更大范围的帝国统治的治理实践方面发挥与其文化成就和财富相对应的影响。人们耳熟能详的范例,包括苏美尔对于随后形成的宗主国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的影响,以及希腊和波斯对于他们的马其顿征服者的影响。希腊化东部(尤文纳利斯所指的奥龙特斯河)之于罗马帝国的影响,也是如出一辙。帝国的东部拥有一种社会结构,通过开展与统治者及其官僚机构的臣仆—君王对话,而将名义上的神授君权为其所用。各个亚洲行省的地方当局发现,罗马元老院并不是那样地从容不迫,但又是那么地厚颜无耻;由于他们更富裕、更文明,他们能够推动罗马元首制度偏离元老院实践,从而对那个由不同政治实体组成的霸权社会实施更为希腊化的管理。
但是,古代国家间社会并不总是受到边缘霸权国家或间接统治地区的支配。高度文明的中心国家有时也能够取得领导地位或统治地位。我们曾指出巴比伦在亚述帝国崩溃之后的地位,文化上鹤立鸡群的雅典在古代希腊的地位,以及最重要的,君士坦丁时代以降的希腊化世界的地位,后者表现为存活了一千年之久的拜占庭世界,其文化优越性增强了其内部道义力量和对外合法地位。在本书的欧洲体系部分,我们将更为具体地考察边缘国家和中心国家的地位,去分析法国,尤其是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在欧洲国际社会中的突出地位。
合法性与灵活性
古代体系的实践几乎很少能符合其合法性原则(而当代国际社会亦莫甚于此)。所以,如果我们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历史上的一个特定时期内的体系的一体化程度到底如何,那么,我们就必须既考虑其各个实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情况,又要分析其组成人员的身份及其所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人们总是受到两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他们相信存在着的或应该存在的法律上的地位(康德可能会称之为应然),二是他们感知到的实际上的此情此景(实然);他们会倾向于赞成他们所相信的应然,甚至那种应然并不符合他们的物质利益。法律和理论,以及合适感和舒服感,均取决于文化,并与传统和先例密切相关。所以,他们是相当一致而又抵制变革的;他们所给出的合法性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实践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权宜之计和现实好处的影响。实践是变化不定的,如同流水那样随着环境变化而迅速适应各种高低形势。但是,合法性将变化控制在规则范围以内;时间不断流逝,而合法性只会向着长期不变的现实情形轻微而缓慢地靠近。时间和熟悉度,造就了实践的合法化。
在古代世界,国家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部分取决于实践情形,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人们所声称和相信的那种相互关系。例如,中国之执着于帝国权力,而印度倾向于独立国家体系的合法性与活力的传统,使得两大亚洲文明分立于合法性的重要分界线的两侧。同样地,波斯帝国对于亚洲的内部自治的希腊城邦国家的松散而又高效的权力结构,在实践上与雅典统治处于鼎盛时期的提洛同盟并无多大差异;但是,波斯体系却是一个帝国或宗主国体系,其中的希腊城邦在形式上并不是独立的(尽管其自身的合法性告诉他们应当独立);而提洛同盟,无论其实际情形如何,在名义上却是一个主权城邦国家的联盟。在所有这些案例身上,帝国或霸权的要求都包含了一种伪装成份,即帝国或霸权千方百计地赋予其权力以合法性,即强调其统治下的社会要比本来的社会更紧密或更松散。
合法性推动国家或共同体间社会之管理在体系频谱上走向相关国家所感觉最舒适的那个位置点。只要它影响着一个社会的管理方式,它通常就是一种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力量。然而,所有古代体系的性质都会受制于各种各样的变化,而变化通常是突发而至的。我们所比喻的钟摆,始终是摆动不停的。在这种情形下,在获取被统治者的同意方面,合法性的重要性,与行为方式的重要性可谓毫厘不差;权力(相对于武力强制)得到尊重和服从,以致人们相信这种权力是正当而合适的。甚至在最具创新性的希腊城邦国家,也存在着一项赞成合法权力的推定。在不同国家组成的体系的管理方面,合法化尤其重要。例如,一位合法统治者的统治,尤其是他和被统治者都属于同一个共同体,通常要比一个不合法的或外来的统治者所带来的物质上较为优裕的统治更容易让人接受,即使这位合法或半合法的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某个帝国的影响,或者实际上执行这个帝国的指示。因此,独立形式可以通过精明的霸权国家之手而得到维持,而现状却往天平的帝国一端运动了很远一段距离;相反情形也是如此,如波斯帝国和拜占庭帝国的实践,以及哈里发国家的历史,都给予了生动形象的说明。既定形式(无论是怎样偶然的形式)的保持,能够给不再符合这些既定形式的现状披上一件合法性外衣,并使得变化得到更广泛的接受,而变化在起初阶段并不为人所明确感知,后来,它们越是变得清晰可见,它们也会适时地变得越是合法。如果各种合法性在表面上基本未受触动的话,实践的变化不定,则能够推动古代体系在我们的体系频谱上要比被统治者抑或绝大多数统治者和领导人所认识到的更轻易地、更进一步地走向紧密或走向松散。体系的管理被认为越是合法,其运行就会越顺畅。在古代世界,合法性通常是体系的运行机制的润滑油。
所以,我们可以暂时得出以下结论: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有三个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决定了一个特定体系在我们体系频谱中的最稳定和普遍接受的位置点。第一个因素是实然,即物质利益的平衡,无论对于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第二个因素是应然,即最大合法性的位置点,也无论是对于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古代体系中的支配性文化的重要性在于,它规定了合法性的位置点。第三是钟摆的重心引力摆离半圆弧的最高点,即从直接帝国摆向自治,以及从无政府独立国家摆向霸权。因此,半圆弧上的最稳定的位置点,并不是某种恒定不变的公式,而是混杂了合法性与利益好处的最佳位置点,并经由了我们的钟摆离开两个端点的拉力的校正。最佳位置点在我们所考察的所有古代体系中都是不同的,并且,它是随着时间变化而运动不定的。
(本文摘选自《国际社会的演进》,[英]亚当·沃森著,周桂银、王黎、陈曦、任慕译,世界知识出版社年5月出版。经出版社授权刊发。)作者简介亚当·沃森(AdamWaston,-),国际关系英国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高级外交官、历史学家、国际关系理论家。年进入英国外交部,先后常驻罗马尼亚、苏联和华盛顿,年任外交部非洲司司长,后出使马里、塞内加尔、毛里塔尼亚、多哥和古巴等地。年继马丁·怀特之后担任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主席,年任国际文化自由协会总干事,年后任教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著有《新兴的非洲》(年),《外交:国家间的对话》(年),《国际社会的扩展》(与赫德利·布尔合编,年),《国际社会的演进》(年),《独立的限度》(年),《霸权与历史》(年)。译者简介周桂银,国际关系史博士,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和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长期从事国际关系思想史、战略思想史和当代国际关系研究。主要著译作包括《欧洲国家体系中的霸权与均势》《开放的国际社会: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国际政治中的外交、战争与伦理》《武力与治国方略》《腓力二世的大战略》《国际社会的扩展》等。这里是每天带给你惊喜的小石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转载请注明:http://www.qiyacar.com/ddqh/6119.html